本期嘉賓:甘肅久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肅·甘肅法制報記者 王昊
本期主題:誠實守信是每一個商家需要遵守的法則之一,而一些商家為了牟取可觀的利潤, 隱瞞商品存在的瑕疵和重大質量問題,甚至發布虛假信息,對消費者實施欺詐,導致消費者合法 權益受到侵害。但心存僥幸的違法牟利,最終只能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從而付出巨大的代價。 本期舉案說法結合近日宣判的典型案例就如何認定消費欺詐,以及與之有關的三倍懲罰性賠 償、如何有效維權等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典型案例:2017 年 11 月 8 日,范先生以 152000 元價格向某二手車經銷商購買奧迪 A3 汽車 一臺。車輛出售合同第三條末尾有經銷商員工手寫文字“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戶”。該合同一 式三份,合同約定由出賣人持一份,買受人持兩份,然而三份合同實際均由經銷商持有。 2020 年,范先生發現該車在其購買前有三次事故維修記錄,保險公司也有三份定損報告,出 險時間在 2015 年及 2016 年。其中,第一次維修更換了前葉子板下固定架;第二次維修更換了發 動機罩、前擋風玻璃、前大燈等 31 個配件;第三次維修更換了前大燈、前霧燈等 8 個配件。 但經銷商在網絡平臺車輛描述一欄中載明,該車整體很新,四萬公里內的汽車狀況基本和 新車無差異;在經營場所的廣告中也宣稱其二手車認證標準包括無重大事故損傷,無重大改裝, 維修保養記錄真實可靠等。 范先生多次和經銷商協商維權未果,于是以消費欺詐為由將其訴至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 院,要求返還購車款,并增加賠償購車款 152000 元的三倍 456000 元。 經審理,虎丘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決撤銷涉案車輛出售合同,范先生退還車輛,經 銷商除返還扣除車輛使用費后的購車款 58250元之外,還要增加賠償范先生購車款 152000元的三 倍 456000 元。經銷商不服該判決,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 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主持人:請問消費欺詐行為該怎么認定?從哪些方面可以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阮 磊:所謂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過程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量:
一是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存在虛假陳述、隱瞞實情等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具體來說,欺詐行為包括積極欺詐和消極欺詐。所謂積極欺詐,簡單而言就是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而消極欺詐則是指原本有告知實情的義務,但故意不告知或刻意隱瞞。
二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采用的手段。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等。
主持人:請結合典型案例,簡要分析二手車銷售商因何構成消費欺詐?
阮 磊:首先,作為專業的二手車銷售商,涉案公司對于車輛負有核查并向消費者如實告知相關情況的義務,然而該公司在店面商業廣告中宣稱,其汽車認證標準包括無重大事故損傷、無重大改裝等,但涉案車輛存在三次維修記錄,其中第二次維修共更換了31個配件,屬于重大的維修事項,與廣告宣傳內容不符。
其次,該公司辯稱汽車出售合同上已注明“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戶”內容,但范先生并未實際拿到該份合同,該公司也無法證實系簽訂合同時當場書寫并明確告知范先生,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上述案例中,銷售商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隱瞞了足以影響消費者是否購買的重要事實,有違誠信原則,且在商業廣告中作出了不實的二手車認證標準承諾,發布虛假信息誤導了消費者,其行為構成消費欺詐;范先生依據該規定,要求二手車銷售商承擔退款以及懲罰性三倍價款賠償的責任,于法有據。
綜上,法院以二手車銷售商構成消費欺詐判決其“退一賠三”,既懲罰了不誠信的欺詐行為,彰顯了法律權威,也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司法溫度。
主持人:消費者面對消費欺詐該如何維權?在取得商家欺詐行為的證據時,應注意哪些方面?
阮 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不論以何種方式維權,都必須以一定的證據為前提,證據是消費者維權的前提,也是消費者維權的有力武器。
消費過程中,消費者往往因疏忽大意或證據意識淡薄而忽視證據的保存。結合消費糾紛的特點,應注意從三個方面進行證據的收集:反映當事人法律關系的形成、發展的證據,如商品的購貨發票、服務發票、保修憑證、質量承諾書、合同文件等;反映欺詐及損害事實存在的證據,如產品宣傳單、促銷活動單、問題產品的樣品、標的物檢驗鑒定結論等;能夠證明經濟損失情況的證據,如損失清單、單據、現場勘查記錄等。
尤其是在網購走進千家萬戶的今天,更要注意保留以下證據:經營者的基本信息,如電商平臺提供的賣家信息、電子營業執照,盡可能通過聊天工具獲取賣家的真實身份、地址等信息;反映交易形成的證據,如網上商品介紹網頁、網上交易(訂單)記錄、聊天記錄、票據、發貨單、快遞單等;反映欺詐或損害存在的證據,如收到的實物照片、對比照片、檢驗鑒定結論、聊天記錄、損失清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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