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范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315的由來
“315消費者權益日”是國際性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概念是由一家非盈利組織“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在1983年確定的,宗旨就是對消費者進行教育,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并且處理消費者投訴,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
自從1991年央視315晚會以來,每年都會曝光大量消費者關注的質量問題,深度揭露消費環境存在的問題,目的是為了促使消費者提高維權意識、企業認識到自己存在的不足,315晚會對國人生活水準的提高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315消費者如何維權
1. 與商家溝通:如果消費者買了有問題的商品,可以先與商家協商解決。
2. 撥打12315投訴電話:如果消費者與商家溝通以后,問題得不到解決,就可以撥打12315投訴電話。
3. 登錄315投訴官方網站反映情況。
4. 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消費者可以向當地的工商部門或質檢部門反應自己遇到的難題。
5. 通過撥打315晚會熱線電話的方式來維護權益。
315維權小帖士
“7日”: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15日”: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為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商品。

315特別提醒
1. 必須有足夠的投訴材料作為證據,包括購貨發票或購貨憑證,如有雙方交涉的書面材料或有關部門的質量鑒定更好。
2. 保留現場,如若因商品質量、服務質量導致人身、財產傷害,保護好事發現場,可采取拍照、錄像或留下證人、證詞等。
3. 收集或索要經營者的姓名、電話號碼、工作牌號、地址、郵政編碼等,以保證能夠第一時間找到對方。
4. 若與商家交涉不成,應馬上向消委會或工商部門投訴,不要拖延時間,因為這可能會拖過了“三包”期限。
5. 一些有爭議的質量問題最好與商家一起到有關部門檢測鑒定;最后,索賠要求也要合理,投訴切不可夸大或隱瞞事實。
今年是第40個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現在就帶大家學習一些作為消費者不可不知的維權小知識。

消費者享有哪些權利?
(一)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二)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
(三)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由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四)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五)求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六)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七)獲得知識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八)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九)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 消費者可以在網購商品到貨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除特定商品以外)。
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有哪些維權途徑?
(一)和解: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調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投訴: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全國12315投訴平臺http://www.12315.cn;投訴電話12315。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
(四)仲裁: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除消費者個人提起訴訟外,對于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經營者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賠償。
2.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3. 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造成殘疾的,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4. 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5. 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6. 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經營者提供不符合要求或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其他,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三)刑事責任。
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普及和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文明消費,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社會應共同努力,做好消費維權工作。

法
條
鏈
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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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行業新聞
